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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和“复核”在主体和程序上有什么差异?

作者: 发布于:2020-07-29 17:17: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核对”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实践中多是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未签字之前对评审结果的检查动作;“复核”是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前后评审专家对自己做出的评审结果的检查动作,也可以是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做出。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八)核对评标结果,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核对”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评审情况的权利和职责。
 
  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这里的“复核”即为评审专家对自己做出的评审结果的检查、修正。当然,也可以是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做出。
 
  “复核”还发生在评审结果遭到质疑或投诉后,评审专家因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围绕供应商质疑或投诉进行再次复核,“复核”结论是形成质疑答复和投诉反馈意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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