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吗?
“既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怎么还能允许联合体投标呢?”这是很多人的疑问。
单一来源采购可以允许联合体参与
“实际采购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形,如果单一来源采购的标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提供的,是可以将联合体作为供应商的。”业内专家表示,我们曾经操作过这样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房屋屋顶使用特殊材料,全国只有一家供应商生产这种材料,但这家企业不能施工,就又找了一支施工队伍,组成联合体单位作为唯一供应商完成项目。”
2019年10月,江苏南通市港闸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港闸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因为项目的重要性、一致性和协调性、紧迫性,由联合体单位(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南通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参与)承担项目编制任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来源联合体单位一定要有一个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的核心部分,其他是联合体成员。
使用单一来源采购需“严把关”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使用的非常少,主要是没有竞争,容易引发腐败。
采购人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其中,所谓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现实中,采购人或供应商希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非常牵强。例如,某县机关事务中心购置公务用车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是,如果购置其他车型,编制与车型不符,无法上牌。还有的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第一次不足三家废标,第二次只有一家投标登记,又废标,现拟定某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正确的方法是,应该先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条款,导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要经得起公示、公告的考验
实践中,为了避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将公示作为申请单一来源的必备环节,引入社会监督。
单一来源采购涉及到一次公示,一次公告。
首先,只能在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必须对外进行公示。如果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就可以不用对外公示。那是不是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随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了?
当然不是。
因为所有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都要公告采购结果。如果供应商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认为并不是只有一家供应商可以提供产品和服务,其他厂商也可以做到的话,就可以对次项目进行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单一来源的公示期最少为5个工作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第二次论证。
所以,如果有人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者是滥用联合体单位响应单一来源采购,风险都非常大,极有可能被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或者被举报。纪检、监察部门也会重点关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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