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磋项目中可以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作者:易采通APP 发布于:2020-07-18 09:38: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设备类采购项目中,价格分有最低分值要求吗?
答:有的。其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放弃中标延续第二名后,合同价格是按第一名的报价签订还是用第二名的报价签订?
答:按照第二名的报价签订合同,当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放弃后,第二名就相当于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问: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组成联合体,能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吗?
答: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所以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问:投标材料没有密封被拒收后,可以再次密封后提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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