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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星级业绩是否可加分 需看三个条件

作者:王骁 发布于:2020-06-30 17:45: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期,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中,有物业供应商提问:某政府集中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评分标准中提出,对具有四星级以上物业管理业绩的公司进行加分,设置这样的加分条件是否合理?
 
    为了解答这一疑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专家从三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
 
    物业业绩奖项可以作为加分项
 
    业绩、奖项等究竟在物业项目采购中能不能作为加分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张志军表示,从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到,法律禁止的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而不是禁止“设置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上述项目是可以将物业业绩评级设为加分条件的。
 
    不过,想要真正确定业绩、奖项加分是否合理,重点还是要看其是否属于法律限制的“特定行业或行政区域”。
 
    避免“特定行业”“特定行政区域”
 
    一家大学公开招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规定,只有具备本地学校物业业绩的物业公司才可以获得加分,这样做合理吗?
 
    “这是不合理的”,张志军表示,这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禁止的“特定行业或行政区域业绩、奖项”。‘因为物业服务涵盖的范围很广,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小学校物业服务、行政机关物业保洁服务、公立医院物业服务等等。如果只允许拥有其中某一项业绩的物业参与投标或加分,那么就对其他物业形成了排斥,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四星级以上物业管理业绩的公司进行加分”,设置了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区域的话,那也是不能加分的。
 
    注意奖项普遍性以及与项目相关性
 
    此外,物业业绩评级出自什么机构,评级是否具有普遍性,也是判断加分合理性的重要参考。
 
    张志军举例,曾有一家评级机构,其评价体系是欧盟的,国内很少有企业去参评。如果招标文件将这家机构的评级结果设置为评审因素、加分条件,就是不合理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非特定行业或行政区域、具有普遍性的业绩、奖项条款就一定是合理的。
 
    比如在某物业服务采购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需通过ISO环境体系、职业健康体系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虽然这些认证都有普遍性,但和项目实际需求、项目特点、合同履约没有直接关系。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因此也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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