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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限为何被38号文列为歧视性条款

作者:王清楠 发布于:2020-06-30 15:14: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简称财政部38号文)要求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包括了设置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情形。
 
  从采购人的视角来看,可以根据成立年限,反映出企业的能力以及产品对市场的满足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是自然规律,若一家企业的产品不适合市场需求,企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退出竞争的舞台、被兼并重组或主动转型。
 
  一个企业若可以长期生存,其管理和经营是有一定的能力,其产品要符合市场发展的需求。因此,把企业成立年限作为选择企业的重要条件是有一定道理的。
 
  其次,企业成立年限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的信誉和社会责任。个别企业经营中遇见困难,可能会选择逃避的方式逃避债务和责任,比如选择宣布破产来摆脱债务和责任。因此,一个能够长期生存的企业,是一个有担当和责任感的企业,采购人选择这样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是可以理解。
 
  但是,38号令禁止该项做法是有原因的。《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山东省众合清泰曹律师解读该条例。以企业成立年限对供应商进行限制看似有合理的理由,但政府采购的性质决定了作为采购人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政府采购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这就决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除了要按照一般做法,选择有信誉、责任、产品优的企业外,还需担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并且,《政府采购法》还要执行和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等采购政策。
 
  此外,国家如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大众创业,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减少国家就业负担。若在政府采购中排斥新成立的企业,这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
 
  财政部38号文的发布,就是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为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了更加优良、更加宽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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