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38号文发布后对代理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06-30 11:10: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社会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重要群体,对38号文的的发布很有“感觉”。为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社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认为,代理机构是纠正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负面问题的“责任”人,“38号文确定的‘重点清理和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十大问题’,已逐步得到采购人广泛认知。几年前常见的诸如‘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要求供应商规模’等资格条件,如今采购人已经能与代理机构达成共识——不能再出现在采购文件中。因采购人不得违反公平竞争条件提要求,现在与38号文重点清理和纠正内容相关的质疑、投诉案例极少。”
 
  代理机构应该发挥引导作用
 
  “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于这项需要清理的内容,李莹认为应该指设置不合理的供应商库,并将其作为“门槛”使用在单项独立项目中,妨碍供应商参与竞争。
 
  实践中,应该结合采购人实际情况以及其项目的特点,区别对待其“建库”行为,比如1-2年内的“法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投资咨询”等通用服务,通过“建库”方式提高采购效率以及服务质量,也是合情合理之事。
 
  对此,山西华鑫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叶静丽认为,有违背优化营商环境,对供应商有差别对待的供应商库应予以清理,还供应商一个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叶静丽表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中要起到引导作用,认真执行38号文。一是遇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里有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存在38号文中需清理或纠正问题等内容情形的,要保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与采购人及时沟通,调整有关违规条款或内容,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全力保障供应商普法及普及有关文件精神,依托供应商依法保障自身权益,发挥强大的依法监督力量,实现真正意义上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三是有出现评审专家违反38号文有关规定评审情形的,要积极将38号文相关条款内容向评审专家予以说明,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科学评审。
 
  应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不过,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有些地方还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比如,既然不能将“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那就将属于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机构作为加分条款;既然不能将“规模”作为门槛,那就将跟规模相关的资质信誉证书作为得分要件。
 
  因此,李莹建议38号文件需要完善细化并提出惩戒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妨碍市场竞争的“插边球”。防止一些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制定采购文件以“讨采购人欢心”,从而出现代理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代理市场环境也需优化
 
  “作为政府采购参与者,代理机构也是该市场营商环境的‘当事人’。”李莹说近一年来,上级主管或监督部门“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已基本销声匿迹。采购人自行组建代理机构库的方式普遍存在。然而在遴选(比)选过程中,采购人毫无掩饰地以代理机构成立年限、注册资金、本地办事处、或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等,限制和排斥代理机构参与竞争,已然流行,使得代理机构成了营商环境中的“受害者”。
 
  还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表示,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对38号文的要求存在误读的情况,比如说有地方要求各单位取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的招标代理等各类服务入围供应商库、名录库。然而,入围是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一种比选方式,38号文明确限制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但因为理解偏差,有监管部门在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时候,又插手了采购人不得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等规定,这不仅给采购人带来了困扰,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业务开展也带来了一定影响;另外,针对38号文明确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某些省份的入场项目,在供应商办理CA后,登录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直接下载采购文件,在交易系统设置上无发售采购文件环节,这就意味着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未确定前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但入场交易需要承担开、评标室的场地费,参会人员的用餐费等,在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的前提下,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先自己拿钱出来支付以保证项目正常入场交易。如此,无形增加采购代理机构的经济负担和招标压力。
 
  某代理机构介绍,一个预算为550万元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因该项目专业性很强,前期该项目开展研讨会及确商会共计三次,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反复完善并细化采购文件长达半个月。该项目开标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上午9:00时,交易系统显示下载电子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有8家,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有5家,评审时间从上午10:00时开始,到下午15:30时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前对该项目采购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意见说明采购文件无任何排他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条款,故该项目不属于因采购文件的原因造成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效情形。最终,该项目因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作出废标处理决定。
 
  综上,该项目收入情况:0元;项目支出费用:开标室上午500元/每场,评标室上午500元/每场,评标室下午500元/每场,参会人员午餐费用约350元,合计约1850元。其中不包含前期制作采购文件的人工投入、加班补助等费用、用于上会使用的数套采购文件初稿制作费、往返于采购单位的交通费等。采购代理机构的营商环境也着实堪忧。没有收入的入场交易废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贴不起也伤不起,由此,建议全国范围内减免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的有关费用,优化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场营商环境。
 
  实现理论与实践优化结合
 
  叶静丽表示,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在实操上时常会存有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现象。主要原因是采购代理机构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参与签订合同环节,那么,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采购代理机构无从第一时间得知合同是否已签订,就此问题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做法,究竟是中标人还是采购人?由谁第一时间来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已签订合同,且以什么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以达到最终实现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所以,在有些细微环节,建议38号文进一步明确、完善和补充有关具体规定,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优化契合。
 
  叶静丽告诉记者,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主体,其服务质量的好与坏,服务水平的高与低及服务能力的大与小,采购工作是否专业、高效,直接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学业水平、内部绩效评价等因素息息相关。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得以实现采购活动有序开展和良性循环,才能实现无忧、健康地阳光采购,否则,势必会踏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无序无良循环怪圈。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