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时签合同的情况怎么处理比较好?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6-29 15:35: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后再签合同,该如何处理?”近日,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政府采购签合同的问题再次引起了记者关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
供采双方拒签合同都得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发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则对供应商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处罚进行了明确,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供应商追究法律责任的内容包括: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期签政采合同进行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业界专家表示,该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签订时间和签订要求。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后再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却鲜有发现。有从业人员表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里并未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后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明确处罚规定。
某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多是在采购人方面。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满意,就迟迟不肯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由于法律对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不够,没有相关处罚措施,没触及采购人痛点。我们正在考虑将延迟签订合同的情形与绩效考核挂钩,采取相关措施,让采购人感觉到处罚的‘疼痛感’。”
针对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还有一位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建议,建立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机制,让采购人责任真正回归,实现权责对等。
也有业界人士建议,目前互联网+政府采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那么,在电子化采购流程环节,可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后、合同签订或者备案之前设置一个时限上的警示期,提醒采购人、供应商应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对于超三十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电子化流程进行规范。同时,还可以将未按时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网上进行通报批评,这样可以让采购人得到更好的约束。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