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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两个供应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政府采购项目,什么情形下,可以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作者:陈雁 发布于:2020-06-23 17:47: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单一来源外,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之一是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时常会发生参与响应的供应商的家数不少于3家,经评审后,最终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只只剩两家的。在这种情形下,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继续下去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操作呢?
 
  在特殊情况下,只有两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一、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74号令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一种情况,如果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另一种情况,如果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终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2名成效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二、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小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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