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吗?
作者:易采通app 发布于:2020-06-17 09:17: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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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文件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吗?
答:采购人应当综合专业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综合因素,对采购项目合理分包。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选择投标包数,是其自主权力,采购人不得限定。是否可以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目前现行法规无禁止性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
问:在质疑期间,采购人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问:采购人能否从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
答:不可以,只能按中标候选人的推荐顺序来判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可以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除非是特殊项目,一般来讲不建议这么操作。招标文件过多地设置实质性条款,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招标文件指向了具体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在采购实践中,实质性条款通常为合规性条款,如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文件的规范性以及规定的资格要求等。除此之外,商务资信要求、技术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设定为实质性条款,也可以不设定为实质性条款。而在商务要求 ,特别是付款方式、质量保证金等要求方面,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来说,要求比较严格,协商余地很小,因此一般也可以标注为星号条款。
问:投标文件造假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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