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资质能否作为政采评分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协会认证资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对这个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注意排除所要求的资质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中国舞台美术学会于1981年1月在北京成立,国家民政部核准注册,主管单位为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是全国唯一的舞台美术专业学术组织。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在舞台工程招标过程中,使用该学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作为招标人资格条件,设立投标门槛,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该学会曾专门印发了《关于中国舞台美术学会会员单位严禁使用资质证书设立招投标资格条件的通知》提出,“在舞台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严禁使用中国舞台美术学会资质等级证书作为投标人条件” 。
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可否作为评分因素呢?根据《中国舞台美术学会资质证书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舞台灯光设计、安装、调试工程企业一级企业的评定标准是:1、具有10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经历,近3年来承担过两个以上的大型项目,并成功、安全完成演出任务;曾获省、部级以上主办单位表彰的工程项目。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工程量500万元以上。3、企业具有国家一级设计师3名以上,高级技师5人以上,中级技师10人以上,在册技术工人30人以上。4、企业自有工程施工及检测设备。5、3年内无安全事故企业。6、具有专业安全消防资质的技术人员1名。7、企业应具有售后服务、系统维护的专业队伍。
从上述评定标准来看,将该资质作为政府采购评分因素,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之规定。
综上,“具有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专业舞台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甲级资质”,既不能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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