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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是否意味着采购合同就已经达成?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6-13 09:20: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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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是否意味着采购合同就已经达成?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还没有成立,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才算生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是,《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则为《合同法》规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开始磋商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但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剩两家了,还能继续磋商吗?
 
  答:《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投标文件中报价部分大小写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来处理: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公示合同?每个标公布完结果后都需要公示合同吗?
 
  答:都需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问:投标文件中出现负偏离情形,是否属于无效投标?
 
  答: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那么对于负偏离的情况,不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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