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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作为加分项可以吗?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20-06-11 17:06: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6月11日,一位江西的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项吗?母公司可以借用子公司的行政许可吗?
 
  他们正在代理一个项目,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中设置了一个加分项:投标人或其子公司具有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下资质得1分;具有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二级资质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开标现场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不得分。
 
  其中,一个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质疑的内容涉及三方面的问题,即行政许可能否作为资格条件?投标人可不可以使用子公司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作为加分项可以吗?
 
  “就上述案例来说,如果是运行维护项目,特殊行业可能有行政许可的要求,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但是招标文件要求的行政许可等级,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对应。”我国政府采购领域资深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政府采购项目中有些非关键、非主体采购内容,允许分包的。分包中需行政许可的,采购单位要求分包人具有与分包内容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即可。
 
  如布展项目,涉及设计、装修、采购,应允许装修分包,分包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装修资质,而布展则不设特定资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项目确有需要,对行政许可有要求的,应要求投标人。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没有行政许可关联,所以母公司不能借用子公司的行政许可。”该专家补充说道,如果项目不需要投标人具备行政许可,招标文件却对行政许可予以加分,就涉嫌对没有行政许可的投标人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那如果项目确实需要投标人具备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之后,能否再作为加分项?
 
  例如,投标人具备行政许可3级资质,就能满足项目需求。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提出,投标人具备行政许2级资质可加1分,行政许可1级资质加2分,级别越高,加分越多,这样是否可行?
 
  “行政许可不能既作为资格条件(门槛),又作为加分项(比较)。也就是说,项目需行政许可3级资质,3级资质应作为资格条件,不能再比较。”资深专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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