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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不注明,用特殊符号来表示可以吗?

作者:易采通app 发布于:2020-06-05 15:03: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不注明,用特殊符号来表示可以吗?
 
  答:光用特殊符号表示,而不注明标注特殊符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不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招标采购单位往往会在实质性要求条款前添加特殊符号,或是在实质性要求条款下方加下划线。这种做法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引起潜在供应商的注意,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二是提醒投标人不要遗漏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三是为了引起审核人员的注意,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条件。
 
  采购人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前加特殊符号,以引起潜在供应商以及专家注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只加特殊符号而未说明用意,也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哪些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就不合规了。招标采购单位在标明实质性条款时,对加注特殊符号的项目,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说明,以引起投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注意。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问:招标文件造假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专家中是否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
 
  答:不是所有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均须法律专家参与,只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本采购项目只针对小微企业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问: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市场占有率与供应商的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有密切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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