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5-13 08:57: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问: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问:样品演示部分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答: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是可以把演示部分作为加分项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问:夫妻离婚了,双方各代表一家公司参加投标,这种情况,算不算串标行为?
答:离婚的夫妻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不能就此判定两家供应商串标,可以根据法律中要求的串标现象进行判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二次报价吗?
答: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允许二次报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问:财务审计报告的优劣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能。财务审计报告属于供应商必须提供的事项,也就是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所以财务审计报告的优劣不能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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