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能否委托给评审专家审查?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5-02 11:16: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答:不建议这么操作,这个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应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机构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问: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以来自同一个单位吗?
答: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问:采购人监督代表能否进入评标室?
答:如果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可以进入,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问: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表示其中有些设备不再需要,希望将合同付款金额减少,供应商也同意了,可以这样操作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问:投标现场,供应商发现自身投标文件有一个小瑕疵,可以主动向评审小组提出修改或者澄清吗?
答:不可以。澄清需求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只有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内容需要澄清时,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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