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和服务采购,中小企业如何认定?执行什么标准?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报道了一篇题为《认定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哪些?货物采购实行“双小制”?》,文章探讨的是某学校学生宿舍家具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共有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同时还提交了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A、B两家企业是不是小微企业?谁能享受投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81号文”)规定,资深专家表示,投标供应商想要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须满足两个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果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那么则视同为中型企业。
在另一位业内专家看来,根据181号文第五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中小企业声明函》兼顾了投标人为制造商或代理商的身份。
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货物采购实行“双小制”。业内专家认为,本案例中,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假设声明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声明制造商为小型微型企业,则不符合181号文规定,不能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据此,B公司可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投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
曾有网友提问小微企业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除了本企业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是否还需要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给出的答复是,《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提供即可,并承诺由本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该制造商不需要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有网友看到上述文章后,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中小企业又该如何认定?执行什么样的标准?
“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工程和服务采购实行‘单小制’。”资深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181号文规定,承担的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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