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注册代理机构 老东家来投标需要回避吗?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4-10 14:07: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易采通APP问答频道提了这么一个问题:甲公司的员工张某辞职后,注册成立了采购代理机构。其后,张某所在的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在招标前3年内与张某存在正式劳动关系的甲公司来投标,张某是否需要履行回避义务?
对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从业人员表示,仅是评审环节对此有限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而事实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回避”是有明确规定的。
某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网记者采访时说,《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回避更是做了更细化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采购人员’当然包含代理机构负责采购的人员。这两条规定中的‘采购人员’一般包含了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等,也包含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具体操作人员。所以,在上述情况中,张某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履行回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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