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务审计报告“无亏损”可作为资格条件吗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20-03-31 16:11: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那么“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怎么体现?证明材料要提交多少时间的?新成立的公司无法提供怎么办?……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并未作出细化规定,因此实际操作中就此引发的质疑投诉并不少。
 
  例如,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时,A供应商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符合。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且财务状况良好,A供应商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显示,2017年之前累计亏损,2018年累计亏损达100多万元。因此,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盈利能力差,且亏损过大有可能影响履约,属于财务状况不良好。A供应商因此提起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称,招标文件未规定“亏损”为不良好,资格审查不合理,要求重新组织采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这里说的“或”也就是三者提供其一即可。
 
  那么,像上述案例中,因为财务审计报告显示亏损,就认定为不符合资格条件合理吗?对此,业界相关专家认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不管企业亏赢、交税多少,都不能被认定为资格不符,否则容易造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没有要求“良好的财务状况。”
 
  还有业内人士指出,“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之规定,因此“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是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的。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在采购实践中,还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个季度、甚至两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这些要求合理吗?对此,业界相关专家表示,要求提供两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即要求这个公司起码成立两三年以上,这明显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经营年限”等方面的规定。
 
  还有业内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要求提供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格条件”,这种做法将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重点清理和纠正的情形。
 
  那提供多长时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合适呢?“一般要求提供上一年度的,若上一年的报告还没出来(如元月份招标),可以要求上上年的。若新成立的公司无法提供,可以用别的相关材料代替,过去常用验资报告代替,现在有的用担保函代替”。业界相关专家认为,也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因为目的只是为了证明企业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而要求提供一个季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这属于“外行”,因为财务审计报告一般是年度报告。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