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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3-18 09:24: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答:可以不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条法规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或“应当”,所以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
 
  问:企业成立时间是否能作为实质性条款写入招标文件?
 
  答:企业的成立时间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可以把企业成立时间作为实质性条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问: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为无亏损企业,以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格审查依据,这种以“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合法吗?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是否亏损与上款要求并无直接关系,所以使用“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问:采购人如何确定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方式合法吗?
 
  答:如果所采购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问:采购需求标准可以高出国家标准吗?
 
  答:国家规定的标准通常是达到安全水平的最低要求。采购需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要确保竞争性。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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