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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3-11 09:52: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只是同一股东,目前法规下是可以的。
 
  问: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答: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问:采购人代表和外请评审专家的评审费发放标准一致吗?
 
  答: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的范畴,评审费用不一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可以的,但采购人需要跟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采购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把所有采购材料移交给采购人,办理移交手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问: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被拒收后,再次密封后提交可以吗?
 
  答:要看密封后的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是否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如果在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再次提交,但截止时间之后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可以,如果超过了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应当被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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