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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竞争性谈判响应只有两家如何采购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20-03-06 10:17: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有用户在易采通APP上提问,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常遇到竞争性谈判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比如,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两家(即使重新采购也还是两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
 
  对于此问题,业内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非招标方式项目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以修改项目采购文件,也可以变更供应商来源方式进行解决,而变更供应商来源方式不需要审批,因此简便高效。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二条实际上已经确定了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三种征集供应商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实质响应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的供应商不足3家,还可以通过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项目。如果这样还不足3家,那只能说该项目资格条件太冷僻,必须修改资格条件了。
 
  同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也即是说,如果竞争性磋商项目遇到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时,也可以用变更供应商来源方式来解决。
 
  对于此问题,业界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第一种解决方式同样是,可以与采购人或谈判小组沟通,修改采购文件相关资格条件,放宽采购要求,让更多供应商可以参与,以达到响应供应商3家的条件。
 
  韩孟玉表示,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出现通过上述三种征集供应商方式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仍然只有两家的情况,当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前提下,出现此情况,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常无奈,出现了僵持状况,影响到了采购效率。
 
  因此,韩孟玉建议第二种解决方式是,在此种情况下,应该马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仍然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两家供应商之间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那么,现在有个问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能否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上述情况并没有明确禁止,所以,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综上看来,韩孟玉老师的第二种解决方式,先采用公开招标,再以响应供应商只有两家为由,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在法理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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