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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投标,能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2-29 09:39: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投标,能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是需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问:投标文件中报价小写写错了,投标还有效吗?
 
  答: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情形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那么会按大写的金额认定,同时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问: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可以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问:中标通知书可以等中标公示期过后再发出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答: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采购需求必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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