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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能否对质保期提出延长要求?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2-26 09:43: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能否对质保期提出延长要求?
 
  答:不可以。首先,延长质保期势必另行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是对招标文件“质保期”的实质性修改。其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否则,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
 
  答:可以,但是需要报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何区别?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数额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如果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得走审批程序;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问:供应商未参与采购项目的任何环节,有权力举报吗?
 
  答:有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问:采购人编制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时,和相关供应商进行了咨询,请问该供应商能否参加本项目投标?
 
  答:要分情况而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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