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2-12 09:27: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市场占有率与供应商的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有密切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问:有质疑投诉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是否还是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退还?
答:按规定时间进行退还。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问:在公布中标结果时,是否可以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呢?
答: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可以保持总价不变,但修改其数量及单价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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