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可以在场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2-05 11:02: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可以在场吗?
答:资格审查时,投标人不能在场。因为包括资格审查、技术和商务评审的评标过程,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竞争性谈判项目最后一轮报价时,一家供应商退出最后报价,该项目只剩两家供应商,还能继续进行吗?
答:不能。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想要更改付款方式,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型企业给予价格扣除吗?
答: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可以自愿放弃二次报价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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