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早于2月9日复工 2月3日-2月7日算不算工作日?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02-04 11:15: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20年的春节,全国人民齐聚一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全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国务院延长假期通知发出后,上海市率先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紧随其后,浙江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规定除涉及民生的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国家公布延迟长至2月3日,部分地方公布至2月10日,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如何计算?2月3日到2月7日算不算“工作日”?
有人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春节假期到2月2日,计算工作日应该是以此为准的。根据实际情况,有些省市宣布企业推迟复工到2月10日。但是,其实有些企业具备网络办公的已经部分开工了。作为政府采购日期计算来说,首先不管省市是否下发延迟复工,在严峻的疫情防控下,除紧急或特殊项目都应该暂停或延期。”
赞成作为工作日的不在少数,普遍认为,在非常时期,地方规定也有道理,但不能算法定假日。平时大家说的只有“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后者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来发布,按国务院的放假通知只到2月2日。实际上从2月3日开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已正式上班了,一些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主要是减少人们聚集传播可能存在的病毒。
“延长春节假期”和“不早于**前复工”是有区别的。延长春节假期是强制性规定,该延长的假期类似于“休息日”。地市发布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在应对此次冠状病毒疫情来势汹汹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辖区内的有效防控措施,这是基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而做出的,法律约束力和适用性更强,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切实遵守。针对此问题,财政部给出了明确答复,纠正了大多数人的错误观点。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第五项明确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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