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节能或环保产品还可以用作评分因素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1-15 09:39: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节能或环保产品还可以用作评分因素吗?
答:节能和环保产品清单已停止发布。取而代之的是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项目因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后,报名该项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何处理?
答: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各地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也不一致,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签收保存,列入采购档案管理;二是告知废标,将投标文件不开封,原样退还给投标人,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询价采购项目需要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吗?
答:需要。财政部74号中明确了询价小组的职责,其中就包含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和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转单一来源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题目中情形,应再次论证技术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时可采取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答: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建议质疑期过后再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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