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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投标保证金交多了,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20-01-12 08:39: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交多了,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答:就此判定该投标人投标无效是没有道理的。按国际惯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就是不低于或不少于规定的金额或比例(在世行的标准招标文件中就是这样表述的);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交多了,实际生效的保证金(即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条件下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多余的部分是不生效的;如果该投标人交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退还一部分给该供应商,就此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将直接削弱投标竞争性,而不合理的削弱竞争性是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相违背的。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能否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答:能否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与项目类别没有关系。要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判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某家具项目经考察,发现中标单位有些工艺不附合标书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如何来评定诚信声明的真实性?
 
  答:根据财政部38号文的相关规定:“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投标时只需提供承诺,不需要再提供信用中国截图。但是实操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在线查询打印(归档),如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仍然可以不通过其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集采项目采购?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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