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招标文件中可否指定几个品牌作为参考?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12-28 09:59: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招标文件中可否指定几个品牌和型号作为参考?
答: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社保证明能用“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代替吗?
答: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有个项目是2019年11月份挂网的,开标时间是2019年12月份,投标文件里面的一个证书2019年11月过期,这个证书有用吗?
答:这个认定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证书有效,那没有问题,如果是题中情形,12月份为开标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该证书11月份就过期了,那证书就是无效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不在开标现场监督,只是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可以进行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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