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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能否更换代理机构?

作者:易采通app 发布于:2019-12-25 09:28: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能否更换代理机构?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与原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协议后,自行重新选择一家代理机构。
 
  专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救济权利,质疑的主体是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专家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不能提出质疑。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问题,可以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反馈。
 
  某家具项目经考察,发现中标单位有些工艺不附合标书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开标时间可以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吗?
 
  答:不可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必须要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吗?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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