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采购项目报名期间可以变更资格条件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12-21 10:34: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项目报名期间可以变更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把厂家授权作为评标标准吗?
答:进口产品采购可以;国货采购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两个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算串标吗?
答:这种情况不能算串标。因为公司不同,参加包段不同,不对其他投标人(供应商)造成利益侵害,所以不能算作串标。串标主要就是扰乱了公平竞争环境,对他人造成利益侵害。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A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B公司90%的股份,A丶B两公司能否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答:A公司控股了B公司,两公司不可以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是否一定要设置投标保证金?
答:不是必须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是投标保证金不高于2%的上限。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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