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可以设置固定保费吗?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19-12-10 14:25: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有从业人员表示,设置固定保费、不设置价格分,可以鼓励供应商在其他方面进行竞争,提高保险项目的服务水平。那么,设置固定保费、不设置价格分,是否合法合规呢?
保险项目多用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业界人士指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但是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采购,技术、服务标准难以统一,需要通过设置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比较。所以,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采购,一般情况下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中标候选人。
不可设置固定保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文,以下简称“87号文”)第五十五条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某业界资深招投标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87号文的规定,只有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但是意外保险项目的采购不在国家统一定价的范畴,所以不能设置成固定的保费。
“如果设置成固定保费,不设置价格分,就相当于在报价上不再竞争了,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报价都是一样的。但是从保费本身来说,应该是竞争的。”业界专家表示,可以设置一个保费的控制价,供应商的报价不能超出该控制价,以便采购人获得低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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