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不同供应商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
“经常被其他企业质疑或投诉,因为C公司之前有入资我们,他们就说我们两家企业存在管理关系。我们回复的是两家不存在管理关系,但是否真的具有说服力,每次都要看别人的脸色。“B电梯企业投标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无奈地说,为此他们十分苦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如何认定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何谓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指的又是什么关系?
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看来,控股并不等于持股比例一定要大于50%,对于只有2个出资人或者2个股东的公司是这样,但对于3个以上出资人或股东的公司,指的就是持股最大的出资人或股东。
也就是说,如果B电梯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是3个以上,C电梯企业是持股最大的出资人或者股东,那两个公司之间就属于控股关系。这样的话,B、C两家企业就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如果不是控股关系,就可以都参加。
所谓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的含义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释义中已作解释。
“而是否存在管理关系,从公司章程中应当可以直接看出。公司章程是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如果提供的公司章程与其备案的章程不一样,应以弄虚作假来论处。“金翔表示。
资深招标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比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上述所说的直接控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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