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供应商在本地有营业网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11-09 09:36: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在本地具有营业网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可以。这项要求涉嫌对供应商进行歧视待遇,妨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修改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事项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竞争性谈判项目发布成交公告后,供应商还可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吗?
答:要看提出质疑时是否还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就可以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货物的进口零部件,可以让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报关单就直接采购吗?
答:不可以,只要是采购进口产品,必须提交相应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以采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满足技术要求,但应答文件中承诺满足技术要求,怎么处理?
答:应该以样品为准。根据87号令的规定,如果采购项目确实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对其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对照物自然就是样品而不是承诺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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