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中可以同时与两个供应商签合同并轮流供货吗?
作者:本报记者 丁静 发布于:2019-11-01 15:22: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活动中能不能约定同时与两个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这个月由第一中标供应商送货,下个月由第二中标供应商送货,再下个月由第一中标供应商送货,这样轮流交替,每个月换一个供应商,这样行不行?”这是近日业界同行在易采通APP上提出的问题。
上述做法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这个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资深招投标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
中标供应商只能有一个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采购活动中能否有两个中标供应商?只有在两个中标供应商存在的情况下,才有轮流供货的可能。
曹石林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除了定点采购以外可以选择多个中标供应商,其他采购方式对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的五十六条、五十七和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标供应商只有一个,得分最高或投标报价最低才会被认定为中标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曹石林说。
87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87号令第六十八条则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不可能出现轮流供货的情形
曹石林进一步解释,出现轮流供货的情形首先要有两个供应商中标,才可能轮流供货,但是两个供应商同时中标的情形根本不存在,所以,也就不会存在轮流供货的可能。有些定点采购可以规定采购量,比如第一名提供60%的供货量,第二名提供40%的供货量,但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轮流供货,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量来提供货物。
“根据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分包,也可以限定投标人中标数量,如投标人只能中一个包;但招标文件不能限定投标人投标数量,如必须投几个包,且招标文件对中标应有规则,比如在招标文件可规定投标人兼投不兼中。”曹石林说。
也有人提出,目前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分包段采购兼投兼中的情况,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意味着采购活动中可以分包段兼投兼中。那么,对于分多个包段采购,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兼投不兼中时是否允许轮流供货?
在曹石林看来,即使允许兼投兼中,也不会存在轮流供货的情形,因为无论分成多少标段,每个标段只能存在一个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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