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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监狱企业能否参与?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10-20 09:06: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能否参与?
 
  答:可以参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没有参与评标的采购人,可以进入评标室旁观评审过程吗?
 
  答:评标现场是保密的,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和评审专家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某项目的采购需求只有一个生产厂商可以满足,却有多个经销商,这种情形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唯一供应商是指唯一的生产厂家或者这个生产厂家唯一授权的经销商。如果生产厂家有多个授权经销商的,属于单一来源采购中的特殊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可按照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单一来源采购具体协商中,与获得授权的多个经销商协商成交价格,确定最终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如果需要分包出去部分内容,分包部分的金额占总项目金额的比例最高限是多少?
 
  答:没有对限额进行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后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等,应当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政府釆购项目,釆购人要求把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列入打分项,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由此可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属于资格条件,而资格条件是不能作为评审项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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