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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可以更改付款方式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10-16 10:40: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可以更改付款方式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企业有一般税收行政处罚能否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答:如果该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那么就属于无效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竞争性磋商项目,发布磋商公告5个工作日后,可以组织磋商吗?
 
  答:不可以。磋商文件发出之日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货物项目采购,甲方可以减少中标金额15%来签合同吗?
 
  答:不可以,合同数量是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变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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