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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竞磋项目开标时只有两家,能否进入评标阶段?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10-09 09:07: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竞磋项目开标时只有两家,能否进入评标阶段?
 
  答:要看具体是什么项目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服务类的公开招标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提供开标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和纳税证明,是否合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应该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该项规定中虽然未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交记录的时间段,但只有通过对一段时间的记录的考察,才能判断供应商是否达到“良好记录”的要求。因此,要求提供一定时间段内的相关记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投标文件中有需要签字的地方没有签字但盖了公章,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文件是否有效?
 
  答:这要看招标文件当中的约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供应商放弃中标怎么办?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家具采购80万以上150万以内可否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答: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条件。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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