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答 | 投标文件没有封面,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10-06 09:19: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投标文件没有封面,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答: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处理,如果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实质性要求,那应将该投标人判作无效投标,反之正常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同一供应商在磋商文件公示期进行了两次质疑,对于第二次质疑,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回复吗?
  
  答: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可以不回复,否则不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盖章,能否拒收?
  
  答: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两个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其中一家供应商可以帮另一家供应商代缴投标保证金吗?
  
  答:不可以,会被视为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会被视为串通投标。
  
  竞谈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吗?
  
  答:不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中型企业可以给予价格扣除吗?
  
  答: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废标后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以废标。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可以是采购人委托的非本单位人员吗?
  
  答:《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上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代表不得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关于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要求吗?有硬性规定吗?
  
  答: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不收,如果想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74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中标后,采购人能否单方面终止合同?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