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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来自同一单位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10-05 19:27: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询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法律里面的规格标准统一可以是包含尺寸的,如果某种货物有三种规格型号、三种尺寸。采购人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限定货物的尺寸。只要不构成限制性排他性就可以。
 
在竞争性谈判中可以唱标吗?
 
答:竞争性谈判开始后和结束前公开报价并不可行,因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在实施中对供应商的报价,还是应该不公开为好。不“唱标”、不公开报价,符合法规要求。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来自同一单位吗?
 
答: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2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并没有违背相关规定。从实际操作而言,只要判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
某单位台式电脑采购项目共26万预算,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答:不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组织专家复核处理时,投诉方应在现场吗?
 
答:这个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可以根据情况,监管部门需要投诉人在现场,他们就在现场。不需要的话,就不用在现场。
 
招标文件有漏洞,投标人承诺无异议行得通吗?
 
答:不要承诺,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没有效力。招标人是可以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流标后立即又发新的采购公告可以吗?
 
答:最好不要这样操作,中标结果公示期是1个工作日,最好等公示期满再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可以只邀请两家公司参加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在评分标准中设定不同规模的业绩打分,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吗?
 
答:在评分标准中设定不同规模的业绩打分,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这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情形。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标结果只公布中标候选人公司名称和中标金额可以吗?
 
答:这种行为不可以,是不合法的。中标结果内容应该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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