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能否以第一次报价确定供应商
近日,有用户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问,竞争性磋商是否需要供应商必须二次报价,如果没有二次报价以第一次报价直接确定供应商是否合法?
对此,相关专家表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要看具体项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相关专家表示,首先,“第二次报价” 表述不清,因为中间价是没有用的,磋商小组评审的依据是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管是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都是一样的,最后报价的前提是谈判或磋商已经结束;第二,谈判或磋商是相关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要求,不能随便取消掉。
同时,相关专家也表示,有些项目确实有特殊情况,比如工程项目。众所周知,工程项目需要决算、审计。如果供应商第一次报价100万元,最后报价80万元,但是前面的第一次报价他是有清单的,后面最后报价80万元,清单则很难现场做出来。有些供应商为了应对决算、审计,成交后决算时就按80万元编一个清单出来,这样有些供应商可能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调整清单。
相关专家强调,这种做法实际是不合适,因此就有人提出来,这种工程项目能不能就让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不用他们最终报价,因为供应商报不出来,这样解决后面的决算和审计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网上也有讨论,有人说可以用供应商第一次报价,有人说不可以。说可以的理由是,有些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肯定要到位了才可以,不需要最终报价,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明确,第一次报价就是最终报价,有人从实际解决问题来考虑认为可以这样做;但也有人表示,这样做不可以,因为相关法规规定了相关程序,要谈判、磋商结束后再报最后报价,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法了。也有人表示,财政部国库司曾就此问题答复网友表示,谈判、磋商这是法律程序,具体怎么做采购文件可以规定得更清楚更细化。
相关专家认为,以后相关部门可能会就此问题再出台更细化的规定,解决这种特例问题。就目前来看,一些特殊项目以第一次报价确定供应商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现实中这种项目是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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