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过程中被发现没有回避该如何处理
9月20日,在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主办的2019年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班(福州)上,现场学员向本次培训班讲师、业内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提问: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对此,曹石林表示,评审专家回避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相关法律条款写的很清楚,如果发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不回避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评标意见无效,而且还要对其罚款。
有利害关系专家应当回避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曹石林介绍,现实中经常有评审专家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却不回避,让他在回避承诺书上签字他也签字,但最后还是被查出有符合回避条件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曹石林强调,评审专家明知故犯受到的处罚应该更严重,因为这有可能导致整个项目要重新采购。另外,相关法规对利害关系规定的不是特别明确,比如,战友、老乡、同学这些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但在实际中可能对评审结果影响更大,所以专家回避是件很严肃的事情,采购人、代理机构要组织采购评审活动时,一定要跟专家讲清楚,如果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该回避。
专家不够数量应该补足
接着现场学员又问,如果现场发现了评审专家有回避情形,而现场评审专家数量又不够法律规定的数量该怎么办呢?
曹石林表示,这个问题相关法规也规定的比较清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都有相关规定。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九条也规定,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曹石林强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所说的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只针对招标方式项目,非招标方式并没有如此规定。非招标方式项目,由于阶段性强,专家参加活动次数多,应该看实际情况,比如有些专家不是因为利害关系回避,而是因为生病等原因退出,他参与某个阶段的评审意见还要认可,不然就得从头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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