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 这四个细节必须吃透
作者:徐倩 发布于:2019-09-25 11:32: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提到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新鲜。通常,当项目的采购规模较大,且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供应商就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对大型项目来说,这种投标方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标人的履约能力。有效防止了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那么应该如何来解读这条法规呢?在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联合体资质如何理解?参与联合体的企业都需要资质吗?
从大的方面来说,“相应资格条件”是指联合体各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大致上可以分为国家规定、行政规定、部门规章制度三大类。
在大连市财政局调研员张天弓看来,联合体中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需要资质,有一个企业符合招标项目的资质就可以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中,资质应当为不同类别的资质。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那么在确定资质等级的时候,需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
什么情况下采购人会接受联合体投标呢?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接受联合体投标需要分为三方面来考虑。“首先项目的资质要求,如设计+施工项目,投标人可能只有其中一项,设计院设计,工程公司施工。通过专业互补,满足项目要求;其次,项目大,一个人干不了或干不好,甚至缺乏经验,希望强化能力。三是政府采购希望大支持小,落实政策。”他指出,法规中之所以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准,还是资质管理要求。一级资质干一级活,这是资质管理规定,三级干不了,也不能干。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涉及违法呢?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不接受联合投标难以认定违法,但要合理对待供应商。
联合体中标,一方弃标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认为,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的,应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处理,联合体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能因为项目紧急或者不想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就以法律没有明确处理指引为借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解读法律条文。相反,在法律没有明确指引的时候,更要综合实际情况,结合法理深入分析,才能寻求到合法合规的问题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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