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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必须要求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吗?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9-09-12 16:00: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有用户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问,服务项目必须要求在本地有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吗?
 
  回答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不可以,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属于歧视差别待遇;另一种觉得是必要的,服务项目具有特殊性,需要在当地有服务机构。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发现,近日就有一则某省组织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的项目,其中一条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需要非本市响应供应商要在本市具有分公司或办事处或分支机构。记者就此次项目采访了采购人政府采购业界专家,总结出三种观点。
 
  观点一,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能否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关键要看是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若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也是合理的。
 
  观点二,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资格要求对本地化服务做出要求,有失公正。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十方面问题,其中就包括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因此,通常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是不允许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设为投标门槛,属于严禁打击的行为。
 
  观点三,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服务项目有特殊性,譬如公车租赁项目,必须在当地有分支机构,并且有车才能够执行,如果等中标之后再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会有很多未知因素,不确定性太大,所以招标文件中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发现,《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多个法律条款要求不得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曹石林给出三点建议:
 
  第一,采购人可以采用让供应商提供中标后成立分支机构的承诺,并且要规定一定的时间,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此承诺,则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在本市应当配有车辆的数量,以及平均响应的时间。
 
  第三,可以作为加分项,确保售后服务稳定性。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需求制定可量化的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因此,属地化服务可以作为评审要素适当加分。
 
  对于服务类的项目经常会出现属地化的问题,这样的要求会影响服务品质吗?
 
  金翔认为,服务质量可以通过其他要求来反映,不一定通过要求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属地化的方式。退一步讲,一些地市面积很大,某些区域和相邻城市距离较近,使用本地分支机构服务还不如相邻城市的分支机构方便。
 
  法律链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第五款,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 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 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 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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