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这10个问题你必须搞懂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9-11 09:20: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87号令实施后,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进行还是由询价(谈判、磋商)小组进行呢?
答: 根据87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所以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该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为降低审查工作量和难度,可以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承诺函代替提供诸如财务报告等的证明材料吗?
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供应商能不能现场补充材料?
答:不能现场补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唱标完毕后进行还是在开标前进行?
答:资格审查是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进行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按照87号令规定,采购人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需要设立独立的资格审查室吗?
答:87号令中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没有要求单独设立资格审查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符合性审查可以通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PPP采购项目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时还要不要审查资格?
答: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因专业能力不足,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吗?
答:评标委员会不宜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首先87号令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在评审委员会应该履行的五项职责中,也没有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公开招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可以利用网络工具查证投标人的信息吗?
答:对于如何审查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资格审查应当最大可能地对事实进行审查,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借助网络以及第三方机构等进行核实。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87号令中的资格审查信息是否要保密?
答: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另外87号令明确,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所以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除本供应商外应当保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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