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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前,这10个问题你搞懂了没?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9-07 18:50: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变更采购合同的内容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多少天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答:2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如果供应商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决定放弃本次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放弃本项目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违反合同怎么处理?
 
  答:按《合同法》具体规定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涵盖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相关资料。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根据需要想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签订附加合同时,签订附加合同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吗?
 
  答: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不一致可以吗?
 
  答:不可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的必备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因采购人在合同中添加附加协议导致供应商拒签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该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厂家中标后,可以授权给该产品的一级经销商签订合同吗?
 
  答:不可以,必须由该生产厂家签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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