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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项目定标后,这10个问题你一定遇到过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9-04 09:08: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供应商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决定放弃本次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放弃本项目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成交公告结束后,成交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可以认定该成交单位属于放弃成交资格吗?
 
  答:不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投标保证金是排序前三的一起退还是除了第一名其他的都一起退?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都需要保存吗?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发布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表示投标产品已经停产,可以用性能更好的产品来替代吗?
 
  答:是不可以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
 
  答:中标结果无效。供应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可签订合同,还是公告七个工作日后才能签?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以只要在30日内,随时可以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公示过后,采购人觉得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过高,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和供应商协商降低采购金额吗?
 
  答:不可以,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名的投标报价大概是第一名投标报价的2倍,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吗?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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