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公开招标经常出现的10个问题 看看如何解决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8-24 11:10: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公开招标能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方法吗?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中,公开招标方式应当为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但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需要征求投标供应商的意见吗?
答:不需要。只要满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就可以。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最少发售多少天?
答:5个及以上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公示过后,采购人觉得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过高,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和供应商协商降低采购金额吗?
答:不可以,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公开招标的货物项目,可以最高价中标吗?
答:可以。如果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开招标项目第一次报名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申报把采购方式改为竞争性谈判吗?
答:不可以因为投标供应商不足就随便更改采购方式,应该先请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如果确实有不合理条款,修改后重新公开招标,如果没有不合理条款,那么可以按照74号令中关于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流程进行采购方式变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作为监管部门是否需要批准?
答:这种情况不用审批。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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