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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设备项目含50万工程安装能按工程招标吗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9-08-23 09:33: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有用户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问,某单位要采购一套100万元的设备,里面含有50万元工程安装部分,可以按工程类来招标吗?
 
  判断这个项目是不是必须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这就需要看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如果限额标准100万元或以下那就必须公开招标,如果限额标准高于100万元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购方式。
 
  设备采购如何界定属于货物还是工程
 
  那么,这个项目具体该按什么品目来采购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也就是说,具体什么品目要看该项目具体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项目属性来确定该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如果无法确定,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具体到本项目,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难以确定的设备采购项目通常应按预算占比的多少来决定项目属性,一般设备供货带安装的项目,设备部分的预算基本是大头,通常要占到85%以上,也就是说大部分应按货物采购。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设备带安装的项目都属于货物呢,对此,金翔认为,不一定,设备安装工程也可以与设备分开进行单独采购,但这通常适用于建筑和市政等通用设备。对于专用设备,一般采用为供货为主,同时将安装作为伴随服务来采购。
 
  确实,查询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13版)可以发现,火电设备工程施工、冶炼机电设备工程施工、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施工、电子设备工程安装、供暖设备安装、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等项目,虽然带“设备”,但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所以,判断设备采购项目属于货物还是工程,要看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具体品目中的属性,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就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工程与招标投标工程如何界定
 
  如果再延伸一下,《政府采购法》适用的工程与《招标投标法》适用的工程又该如何区分界定呢?
 
  对此,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具体来讲,需要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工程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条对工程的概念进行了微调,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概念,但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通俗的讲,建筑物就是指用来居住或者办公的房屋,构筑物就是不用来居住和办公但需要通过土建等来建设完成的物体,如水塔、围墙等。由此,只有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则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并不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要避免对工程做扩大化的理解,如将“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理解为建设工程,从而防止不适当地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及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
 
  第二,“建设”的概念。建设在这里起的是时间节点的作用,只有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不可分割”的概念。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等就属于可分割。实践中存在将“不可分割”简单理解为固定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认为只要固定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就是“不可分割”,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第四,“基本功能”的概念。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如学校教学楼建设,楼建成装修后基本功能即已达到,而不能以楼将用于教学就把教学用的教学家具、仪器设备等为实现楼的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楼的基本功能对待,也就是说实现附加功能货物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具体来说,一项服务属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该服务应当完成整个工程所必不可少的,也不能认定为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比如工程立项前有关部门向社会采购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材料服务,再比如有关部门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管,从社会上采购的审计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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