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能“乱来”
作者:温朝文 发布于:2019-08-21 15:01: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一方,认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相关当事人提出质疑,因未得到质疑答复或答复不满的,可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在投诉过程中也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
一、提起投诉事项的范围。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二、提起投诉的时间。供应商对相关当事人提出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三、提起投诉的形式。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
四、提起投诉的方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
五、提起投诉书的内容。投诉书内容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当事人所需的投诉书副本。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六、提起投诉的条件。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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